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 “CRE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 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第一款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 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 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 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造的风尚,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 坚持独立自主、民 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 作。 团结和动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 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 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促进可 再生能源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 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 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款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 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 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 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 育活动, 提高全民素质。
(四)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 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 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 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 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维护会员 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促进产学 研相结合, 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 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为促进提升企业的 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 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 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 科学化、民主化。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学 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从事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 养和举荐人才。
(十)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 源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 支持科学 研究;承接科技评估、技术标准制修定、专业技术人员水 平评价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
(三)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 员、高技术人才;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 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单位会员: 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 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 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 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 对我国友好, 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 技工作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 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 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 对个人会员进 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 缴纳会费,本学会通知补交后, 仍不履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 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 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 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权, 但不能连续二次委托他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3-9人, 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学会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 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 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三)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
(四) 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 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 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 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 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 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连任不超 过2届。
第三十六条.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 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 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学会书刊杂志及其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及发行;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 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 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 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 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 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 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 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收取 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会费管理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 费管理办法》。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2022年3月18日经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