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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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学会理事单位管理办法

会员权益说明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54722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6号

邮编:100190

邮箱:cres1979@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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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 “CRE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 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 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第一款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 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 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  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造的风尚,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  坚持独立自主、民 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 作。 团结和动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  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 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促进可 再生能源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 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 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款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 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 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 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 育活动,  提高全民素质。


(四)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 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 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 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   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维护会员 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促进产学 研相结合,  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 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为促进提升企业的 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 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  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 科学化、民主化。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学 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从事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 养和举荐人才。


(十)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 源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   支持科学 研究;承接科技评估、技术标准制修定、专业技术人员水 平评价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


(三)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 员、高技术人才;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 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单位会员:  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 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 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 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  对我国友好,  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 技工作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 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 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  对个人会员进 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 缴纳会费,本学会通知补交后,  仍不履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 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 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 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权, 但不能连续二次委托他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3-9人,  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学会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 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 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三)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


(四)  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 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 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 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 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   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连任不超 过2届。


第三十六条.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  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 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学会书刊杂志及其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及发行;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 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 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 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 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 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 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  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收取 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会费管理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 费管理办法》。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2022年3月18日经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增强学会凝聚力,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开展各种活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会士、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单位会员是学会的重要支持力量。学会通过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培育举荐人才,提供咨询评价服务,支持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等,促进会员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按规定履行和享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外籍科技工作者和国内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加入学会,拥护学会章程,参加学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学会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

(1)普通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术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2)高级会员: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并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会)普通会员可申请。

(3)名誉会员:对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有特殊贡献,热心参加或协助学会组织科学技术交流的非学会会员。

(4)会士: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在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会士只接受推荐,不接受本人申请。 

(5)学生会员:能源及相关专业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普通会员入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6)外籍会员: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愿意与学会建立联系、交流合作的境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单位会员:从事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三章 会员批准与遴选程序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审核通过,即成为普通会员。

(2)高级会员: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审核通过,即成为高级会员。

(3)名誉会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4)会士:具体详见会士相关管理办法。

(5)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学生相关证件,经学会审核通过,即成为学生会员。

(6)外籍会员: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成为外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由单位直接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单位简介、资质及相关业绩等材料。经学会审核通过即成为单位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除外);

(2)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材料;

(3)优先或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协助学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等活动;

(3)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学会的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的会员发展工作采取按需申请和集中征集的方式,按季度集中受理1~2次。从接受申请到批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个人、单位入会申请表,由学会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本学会根据有关规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中国科协2003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通知”,其会员编号为:B39 XXXXXXXM,第一部分3位为学会代码,“B39”代表“工科、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第二部分 7位数字“ XXXXXXX”为会员登记号;第三部分字母1位,代表普通会员用字母“M”(即Member),高级会员用字母“S”(即Senior Member),名誉会员用字母“H”(即 Honorary Member), 会士用字母“F”(即Fellow),学生会员用字母“J”(即Junior Member),单位会员用字母“U” (即Member Unit)。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学会联络,会员单位如重大重组、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学会。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学会,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八条 会费缴纳及管理参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个人及单位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学会通知补交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会利益或声誉,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按自动除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16日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学会理事单位管理办法

《学会理事单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  推动开放型、枢纽 型、平台型组织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广泛团结、吸纳与服 务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等,  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理事单位的性质和分类

1、学会理事单位设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三类,每届任期五年。

2、理事单位应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代表性的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应为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单位, 副理事长单位应 为具有领军实力和一流科技创新能力的单位。

二、理事单位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大专院校(院系),  遵守本 会章程,   热心可再生能源事业,愿意支持和参与学会的活动;

2、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具有良好的形象 和社会声誉;

3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  利

1、根据理事单位的类别,单位可以相应推荐一名符合理事条件 的代表出任本会理事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或特邀副理事长。

2、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副理事长可出席学会理事会


扩大会议,及其他活动事项。特邀常务理事、特邀副理事长可出席学 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及有关重要活动。特邀副理事长可出席学会理 事长工作会扩大会议,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出席有关社会活动。

3 、有权对本会的事业发展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可选择加入本会和专业委员会,  并可申请作为专委会委员。

5、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各项活动,

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资料,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6 、可作为推荐单位参加中国科协及学会有关奖项的评选。

7 、可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网站进行本单位简介和专题宣传。

8、理事单位推荐的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或特邀副理事长人

选,  如因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  可提出申请变更,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 通过。

9 、有退会的自由。

(二)义  务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2、按时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和理 事会工作;

3、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学术交流、科技评价、决策咨询、人才 举荐、成果推广等有关活动;

4、及时提供本单位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有关信息;

5 、依规定按时交纳年费。


四、申请办法

具备理事单位基本条件并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的企事业 单位或大专院校,应提交申请函、填写理事单位信息登记表,  并提交 以下相关资料:

法人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部分大专院 校或院系不具有法人资格,  可不提供法人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适用于企业单位);

单位简介及相关科研项目、科研队伍、专利、技术和产品介绍; 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盈利情况报告(适用于企业单位)。

五、审查、批准与终止

理事单位的审批由本学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相关材料进行 审核,  经学会理事长工作会讨论,  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 过后颁发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证书;

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经学会理事长工作会讨论,报请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通过后,  颁发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或特邀 副理事长证书。

理事单位的终止条件:

1 、发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学会章程等性质恶 劣行为,  学会即刻终止理事单位在本学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报请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  通过后除名并公布;

2 、发生损害本学会名誉与权益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劝 阻无效的,将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除名并公布。

理事单位自批准之日起 5 年有效。


六、理事单位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理事单位的日常联络管理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联络部负责。

为便于联络和服务,理事单位应安排 1 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日 常联系。

为便于理事单位参加学会的活动, 本会秘书处将及时向理事单位 通报本会全年活动安排和最新活动日程。

根据实际需求,   学会可以为理事单位提供以下咨询和服务:

(1)对理事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专家论证和鉴定、成果转 化与社会推广等服务;

(2) 对理事单位遇到的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提出评估建议, 制定解决方案。

(3)利用本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为理事单位提供最新科技信 息和国内外行业动态,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4)为理事单位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  促进理事单位与有关政 府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

七、理事单位会费交纳、管理与使用

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为:  理事单位年费标准为 10 万元/届(五 年),  常务理事单位年费标准为 25 万/届(五年)  ,  副理事长单位年费 标准为 50 万/届(五年)。

理事单位缴纳的年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召开理事会及为理事单 位举办的有关活动组织费;   补助学会秘书处的管理费用支出;购买、 印制及邮寄所发刊物及学术资料;   学会开展公益活动的费用等。

理事单位年费收支情况将在理事会上公布, 增加年费使用的透明


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八、附则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2018 年 09 月起生效,学会理 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会员权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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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为:理事单位年费标准为10万元/届(五年),常务理事单位年费标准为25万/届(五年), 副理事长单位年费标准为50万/届(五年)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员体系,鼓励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会士制度。

第二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为FCRES)是学会会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章  会士提名

第三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每年提名、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必须由至少1名本会会士推荐产生。

第五条  每位会士每年最多提名2名会士候选人。首批会士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扩大会议酝酿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六条  被推荐会士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要贡献,对学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级会员,如:

1.在可再生能源及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其代表性研究成果为可再生能源及相关领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在培养可再生能源科技人才方面取得重要成就,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学科的发展和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3.为可再生能源及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如在技术岗位取得系统性或创新性贡献;在管理岗位为推动企业发展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等; 

4.通过撰写书籍、专著等,在推动领域发展与进步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5.积极创作科普作品,开展科普宣讲,或通过电视、广播或网络新媒体途径开展可再生能源相关知识的传播等活动,宣传可再生能源积极正面形象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6.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任职或相关项目、学术活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交流方面成绩显著;

7.对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包括在本会相关机构、期刊担任/曾任领导或主编职务并做出贡献,或领衔组织相关活动,开展开创重要工作领域等。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会士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本会会员,不受会员级别的限制。

第三章  会士评选

第七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的会士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八条  设立会士工作委员会,由会士和学会领导组成,规模5-7人。学会理事长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工作委员会会议和会士全体会议。会士工作委员会成员需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士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查会士候选人材料;

2. 判断候选人成就和贡献是否符合会士条件;

3. 提出并决定“不受会员级别限制”的候选人;

4. 投票选举产生会士候选人。

第十条  会士由会士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士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票数须超过实际到会会士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当选。

第十一条  会士因故不能参加会士全体会议时,应事前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会行使投票权。年龄超过80周岁(含)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参与会士现场会议投票选举的,经征求会士本人同意放弃投票权后,则不计入应到会人数总额。

第十二条  评选结果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会士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士的权利

除享有高级会员的一切权利外,还包括:

1. 获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FCRES)”证书;

2. 使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士(FCRES)”称号;

3. 本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优先从会士中产生;

4. 向学会推荐/提名/选举会士的权利;

5. 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相关活动;

6. 免费参加学会主办的高端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会士的义务

1. 会士应履行学会会员的义务,承认学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 积极参加学会相关活动,包括承担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学术咨询、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

第五章 处分原则

第十五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会士工作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法律惩处者;

2.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 对本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8254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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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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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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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res1979@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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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第一章  总则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CRES”。



本学会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素质。



(四)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 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促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从事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一) 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



(三)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术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技工作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本学会通知补交后,仍不履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权,但不能连续二次委托他人参加。



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学会书刊杂志及其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及发行;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会费管理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2019年9月7日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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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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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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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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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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